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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转促教育实践活动心得体会 学习活动心得体会推荐

大家时不时会对某个活动产生一些想法,我们最好能够将自己的心得体会做个记录。活动心得可以反映自己一段时间的思想状况,我们究竟该如何写好一篇活动心得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您带来的《树转促教育实践活动心得体会 学习活动心得体会推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请收藏。

五月中旬以来,通过积极参加区卫生局党组、区疾控中心党支部组织的"树正气、转作风、促发展"集中教育实践活动,使自己的思想觉悟及政治理论水平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为了使自己在当前和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践行省委书记郭庚茂"六个一定要"、市委书记陈建生"五个干"和区委书记王朴"四个关键",不断强化党性观念,树立群众观点,弘扬优良作风,保持清廉本色,解决突出问题,提升履职能力,使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发展思路进一步清晰,发展目标进一步明确,自身作风进一步转变,干事氛围进一步浓厚,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努力在营造积极健康向上氛围上见实效,在解决作风不实不正上见实效,在凝聚发展力量、增强发展动力上见实效。全面推动自己分管各项工作大发展,现将自己近期在学教活动中的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一、深刻认识和领会这次学教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是学教活动中获得进步的基础。

树正气,就是树积极健康、昂扬向上之气,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明之气,就是坚决刹住各种歪风邪气;转作风,就是转变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就是坚持勤学善思、实事求是、科学民主、严谨务实、坦荡正派,就是坚定贯彻八项规定,坚决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促发展,就是解放思想、看清方向、把握机遇、排除障碍,坚持科学发展是第一要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发展,一切举措都要着眼发展,一切行动都要服务发展,一切力量都要推动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树正气是前提,转作风是要求,促发展是目的。"树正气、转作风、促发展",就是要着力解决当前部分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责任心不强"的问题、树立"勇于担当"形象,着力解决"能力不足"问题、树立"能干善做"形象,着力解决"作风不实"问题、树立"求实求效"形象,着力解决"纪律不严"问题、树立"立说立行"形象,着力解决"廉俭不守"问题、树立"清正廉洁"形象,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团结和号召干部职工顽强奋斗、艰苦奋斗、不懈奋斗,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各项疾控目标任务,努力实现"率先全面小康、建设美丽**"的奋斗目标。

二、通过学习对照自我找差距是学教活动见成效的前提。

应该说,通过对学习资料的认真学习、归纳、汇总发现,有些问题就发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或者说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出现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我感同深受,自觉存在很多不足:

一是对发展经济理解不够深入,总感觉发展经济离自身从事的工作比较遥远,平时关注程度不够;

二是对发展经济的政策掌握和理解不透彻,总以为自己做好本职工作就行了,对关系到切身利益和从事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济基础很少关注;

三是大局意识不强,不能从总体上把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事业同步发展的关系,导致平时较多强调客观困难和外部环境,较少从自身主观方面查找问题;

四是工作主动性方面还有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三、充分利用集中教育实践活动,调整思路,树立正气、转变作风,促进发展是集中教育实践活动的关键。

1、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综合协调发展的意识,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发展是卫生事业的发展重要组成部分,预防医学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密切相关,是整体推进人民群众公平享有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公平的重要保障。

2、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锻炼和培养自身修养,善于联系自己工作实际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真正把"树正气、转作风、促发展"落实到抢抓机遇上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快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发展;把领导方式转变到遵循规律办事上来,在充分认识规律的基础上把握规律,按规律解决问题和矛盾。

3、积极投身实践,深入基层,发现问题,解决矛盾,切实把"树正气、转作风、促发展"落实到服务大局、履职尽责上来。

4、坚持真理,不虚伪、不浮夸,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真正把"树正气、转作风、促发展"落实到求真务实、为民爱民上来,谋划好自己分管的工作,踏实干好每一项工作。想问题、办事情都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价值取向,尊重客观事实,淡忘名利不盲从,困难面前不屈服,认真践行好一个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庄严承诺。

通过此次集中教育实践活动,使自己深刻认识到,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不论遇到多大的困难,都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践行"六个一定要"、"五个干"和"四个关键"。真正体验"三平"精神,即平凡中的伟大、平静中的满腔热血、平常之中的极强责任心。充分运用"四个重在"和"三具两基一抓手"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从根本上树正气、转作风、促发展,团结并带领全区疾控人,齐心协力,奋力拼搏,使我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大跨越、大发展,走在全市乃至全省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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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树保促主题教育活动心得 关于学习活动的心得体会


在全县领导干部中开展“学、树、保、促”百日主题教育活动,是县委认真落实市委要求,根据我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繁重任务,从全县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和作风实际出发,作出的一项事关保定事业全局的重要决策。在建设“实力蠡县、魅力蠡县、和谐蠡县”的过程中,教育事业肩负着培育合格人才的历史重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给计生事业描绘了宏伟蓝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蠡县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计生工作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正在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部署和谐社会建设问题。计生事业作为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着力点,如何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作用,如何实现人口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是计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应该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认真思考和回答好这些问题,必须紧密联系我县人口和经济发展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扎扎实实地做好统一思想、弘扬正气、凝聚合力、保持稳定,抓住机遇、全面开展计生工作。这既是我们的当务之急,更是县委对我们的重托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期望。县委决定在全县开展“学理论、树正气、保稳定、促发展”的百日主题教育活动,是面对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对全县领导干部提出的重大要求。“学理论”,就是要讲学习、重教育,深刻领会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系列最新理论成果和方略,以及十六大以来省、市、县委的重大决策方针,特别是“树、讲、求”主旋律的深刻内涵;就是要讲导向、重凝聚,真正用发展统一思想,用事业凝聚力量;就是要讲干劲、鼓士气,切实激发各级干部群众朝气蓬勃、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树正气”,就是要讲正气、刹歪风,树立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就是要讲大局、重党性,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和省、市、县委保持高度一致;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良风气、庸俗习气作坚决的斗争。“保稳定”,就是要针对保定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稳定压倒一切的意识;就是要着眼基层、打牢基础,重心下移,突出预防,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完善并狠抓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的落实,努力营造人和事兴、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和政治氛围。“促发展”,就是要把握时代脉搏,抓住历史机遇,更加强化发展高于一切,实力解决一切的观念;紧密结合保定实际,创造性地做好大发展文章;就是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认真谋划好蠡县发展的根本大计。作为一名计划生育系统的干部职工,我要以这次教育活动为载体,真正为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和谐人口环境奠定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一定会充分认识开展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的决策部署上来。

模拟法庭实践学习活动心得体会 学习活动心得体会推荐


在我们对活动产生了新的想法时,我们可以将自己产生的感悟写成一篇心得体会。活动心得是我们在实践活动中的感悟总结,究竟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活动心得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模拟法庭实践学习活动心得体会 学习活动心得体会推荐”,欢迎您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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